【一号法庭】女子与丈夫结婚十年变“同居”,丈夫另娶无力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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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一梁姓女子在上班时认识了现任丈夫陈某。经人撮合,两人于同年7月办理了结婚证。在办结婚证当天,梁某觉得自己还是个大姑娘,不好意思进去,由陈某独自一人进去办理了结婚证。丈夫出来后,梁某发现结婚证上自己的名字被少写一个字,身份证号也不对,并且结婚证上有多处涂改的痕迹。梁某当时准备回去要求结婚登记处修改,但嫌麻烦,也不想在新婚燕尔当天扫兴,就作罢。文章源自懂爱网-https://www.pua.mobi/76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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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陈某工作调动,两个人平均一个月才能见上一面。感情渐渐疏远。2011年2月,她收到丈夫发来的一则短信,称:我们已经没有感情,没必要再在一起生活了。不久,陈某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法院调查后,陈某所持的结婚证上的梁某查无此人。也就是说,现实中的梁某和结婚证上的梁某不能证明为同一人。法院驳回了陈某离婚的请求。


之后不久,陈某就与他人登记结婚。这让梁某彻底死了心。于是,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陈某与他人的重婚行为,但被驳回。梁某回到当年结婚登记所在地要求查询当年结婚档案,但因年代久远,档案已经遗失,无从查找。当年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的办事员也已经去世。梁某一度想通过查找原始材料来证明她和陈某的婚姻是合法婚姻,从而可以追究陈某与他人的重婚行为,但多次努力均无果。


从整个案情来看,梁某目前无法证明自己与结婚证上的梁某为同一人,也就无法判断她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梁某与陈某是1995年才在一起生活,故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梁某想再婚,但户口本上却记载着已婚的事实,梁某可以通过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到户藉部门要求变更,恢复自己单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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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结婚证被涂改的情形,有媒体问到律师,是否也会影响结婚证的效力?从结婚证的法律性质上来说,结婚证是国家行政确认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结婚证上所承载的内容要求必须是清晰、明确、具体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综观本案,结婚证上的梁某不但名字错误,身份证号也与其本人不一致,并且还有涂改部分。因此,才会导致生活了十几年的夫妻关系变为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提示:在有些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由于办事员未受到专业的业务培训,对结婚登记行为很随意。常有熟悉的人不需到场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相应信息准确,并且,证明材料都在,还不影响结婚证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出现本文梁某的情形,关键信息都无法与本人吻合,这样的结婚证不但不能保护当事人利益,还给当事人带来了无穷的麻烦。


专家简介:


张荆,懂爱网特约专家,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两届政协委员、民进会员。联系方式:1360115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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