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欠下情债,小三讨分手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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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一直是情感纠纷案例中讨论的热词,其实,法律条文中并无“分手费”这一概念和术语,只是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用金钱去解决情感纠纷从而衍生了这一概念。大多数“分手费”是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恋爱关系时产生的,双方通过协议或欠条的方式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具体数额的金钱补偿。那么,约定“分手费”到底合法与否呢?下面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解开大家的困惑。
2009年3月小张从老家安徽来到北京打工,起初只是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的工作,王某因公司业务经常到小张所在的酒店开会,一般都是由小张接待,久而久之两人熟悉起来。王某见小张相貌不错,工作也比较认真,于是王某提出让小张来自己的公司做行政前台,待遇自然也比服务员高很多,小张欣然答应。此后王某与小张发展为恋人关系,即使小张得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仍未处理好两人的关系,并于2010年12月开始同居,直至小张怀孕。王某妻子得知此事后与小张发生了冲突,并以让王某净身出户要挟王某尽快与小张断绝关系。王某为缓解这样的局面要求小张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遭到小张拒绝。后小张提出要求:如果流产、分手,王某要向其支付50万元补偿,王某无奈只好答应,协议上约定这笔费用分两笔支付,小张流产前支付20万元,流产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署名。小张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用后即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但是第二笔补偿费用小张多次索要均被王某以数额过高为由决绝。2011年7月小张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履行协议。那么小张的主张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这是一起典型的“情债”纠纷。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履行协议是完全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债务人如果拒绝履行,经过债权人申请,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然而案例中小张与王某签订的“分手费补偿协议”是在二人发生婚外情的基础上达成的,二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样的关系得到法院的支持,势必会纵容第三者插足、已婚者欺骗他人感情等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以,最终小张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已支付的20万元王某并未主张返还,法院则未作处理。纵观整个案件,双方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当然“分手费”被驳回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男女双方是基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院一般会支持;如果双方均无配偶,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文章源自懂爱网-https://www.pua.mobi/81139.html

要结合签订时一方是否受到胁迫的因素来认定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则支持;另外就是案例中这种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分手费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张荆 懂爱网特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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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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