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法庭】结婚登记未同居 彩礼是否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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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多年来延续成了现在我们所说的“彩礼”。时至今日,彩礼除了象征婚约之外,人们已经赋予了其更多的价值意义,比如彩礼也成为婚姻的砝码、父母的面子等等,当然在给付彩礼之后能够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这也无可非议,但是现实中因为彩礼闹上法庭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余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二人产生好感,在家长的催促下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余某的父母为表示心意将8000元礼金交到张某父母手中,此后双方相处的比较愉快,订婚后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北京工作,一年后双方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双方父母也都希望两个人尽快结婚,余某父母按照农村习俗又将60000元彩礼钱交到张某父母手中,第二天二人便在老家办理的结婚登记。按照农村习惯余某希望张某能回老家办个婚礼,谁知此时来自农村的张某过了一年的都市生活已经不满足于余某给予的生活质量了,商谈结婚时张某要求余某在北京购买房屋,从小农村生活的余某根本无法满足张某的要求,经过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始终待在北京,自登记结婚以来都没有和余某共同生活在一起,最终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退还之前给付的8000元礼金及60000元彩礼钱。文章源自懂爱网-https://www.pua.mobi/83175.html

法院受理该案以后,明确了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但考虑到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目的是以共同结婚生活为目的的,本案中余某和张某虽经登记但是二人并没有实际上共同生活,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中第二项的规定,所以女方应该将彩礼退还。在讲清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80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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