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法庭】离婚后仍同居 关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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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共同生活除婚姻关系外还存在一种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年来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这其中就有一种比较典型的案件,男女双方因婚姻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后来又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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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王某和李某于2001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2002年生育一男孩。后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婆媳关系也非常不好,于是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分开,李某抚养孩子,王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婚,两年以后双方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于是李某又搬回王某家与王某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后不久,王某和李某还是不断争吵,甚至引发家庭bl,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来法院告知李某应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进行起诉,否则法院不受理。此时李某才得知自己和王某早已不存在夫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可见案例中,王某和李某在2008年办理离婚登记以后双方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以后的共同生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若涉及到财产及子女抚养权法院应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立案。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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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荆,懂爱网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主要研究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及两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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